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7 條
- 1.鑑定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 三、案件鑑定程序如次: (一)承辦單位必要時並得請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或相關機關(構)人員說明案情。 (二)各方當事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三)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紀錄附卷備查。 (五)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同敘明。
- 2.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 3.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若無法作成結論,由工作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如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故原因時,得不予鑑定或作成分析意見回復囑託者及當事人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7 條,該條款主要規定了鑑定會議的程序,包括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以及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等內容。而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例進行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的情況,並且說明在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的原則下,如何處理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故原因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