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7 條,該條款主要規定了鑑定會議的程序,包括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以及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等內容。而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例進行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的情況,並且說明在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的原則下,如何處理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故原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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