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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籌備完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備。
  2. 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孳息所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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