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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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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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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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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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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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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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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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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解散及清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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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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