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
根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 根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一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那麼就不能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為社員。同時,如果已經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為社員,也不能再加入其他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參考原審卷一三至一八頁中的情況,其中提到了一位申請加入運輸合作社的人在申請時未設籍台北市,而這違反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台北市補充規定的規定。因此,根據此情況,這個人可能不符合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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