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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准延期,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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