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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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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准延期,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2. 2.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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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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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