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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合作社名稱,不另發牌照。
  2. 前項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退社時間,原發牌照不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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