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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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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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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
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廢止
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
註銷
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
第十三條
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
第十三條
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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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社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解散及清算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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