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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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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2. 2.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出的資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兩個方面。首先是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請領需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其次是當前項社員出現特定情況,應當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這包括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死亡、除名、喪失相應資格、自請退社等情況。 根據資料,《行政院公報》第105年12月30日交署建法字第10500585060號令即規定了汽車運輸業申報標準作業程序,其中包括了申請車輛運輸業執照之規定。再者,根據《行政院公報》第94年12月13日公告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中第44條規定了營業執照證書的註銷程序。 所以,根據這些資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社員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時的申請程序,以及社員在特定情況下應當被註銷營業執照及牌照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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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