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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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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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