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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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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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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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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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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