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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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規是關於交通部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的事宜,其中第一項明確規定了交通部得委託具有相關能力及設備的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而第二項則要求交通部應公告委託事項及相關法規依據,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參考資料: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 範例:根據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交通部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並公告了相關的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所訂的程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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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