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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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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部得委託具有汽車安全性調查能力及設有檢驗設備之車輛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辦理前條之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事宜。
  2. 2.交通部應將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規是關於交通部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的事宜,其中第一項明確規定了交通部得委託具有相關能力及設備的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而第二項則要求交通部應公告委託事項及相關法規依據,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參考資料: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 範例:根據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交通部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並公告了相關的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所訂的程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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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交通部得委託具有汽車安全性調查能力及設有檢驗設備之車輛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辦理前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