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製造完成後,應實施製造完工檢驗,並應以不可磨滅、剝落方式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但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不需標示罐槽車車別: 一、製造廠商。 二、製造年、月。 三、罐槽車車別。 四、罐槽體序號(由檢驗機構編列)。 五、罐槽體水容量。 六、試驗壓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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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製造完成後,應實施製造完工檢驗,並應以不可磨滅、剝落方式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但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不需標示罐槽車車別: 一、製造廠商。 二、製造年、月。 三、罐槽車車別。 四、罐槽體序號(由檢驗機構編列)。 五、罐槽體水容量。 六、試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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