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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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之檢驗場所地址及其檢驗主管、檢驗人員變更或增減,應報經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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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驗機構之檢驗場所地址及其檢驗主管、檢驗人員變更或增減,應報經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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