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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依情節,停止其辦理檢驗三個月至六個月: 一、未經准擅自變更或增減檢驗場所。 二、不依規定設置檢驗儀器、設備或設施不良者。 三、檢驗主管、檢驗人員未經核准或資格不符合第九條規定者。 四、檢驗方法、程序違反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者。 五、拒絕、規避或阻撓交通部查核業務者。 六、未依第四條第十款之收費額收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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