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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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獲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仍得辦理檢驗至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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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21條,此條規定已獲交通部許可的檢驗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前仍得辦理檢驗至有效期間屆滿為止。這表示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得到交通部許可的檢驗機構,即使本辦法實施後也仍然可以繼續執行檢驗工作,直到其有效期屆滿。 參考資料及範例: 依據《液態石化氣體裹槽車裹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中提及,已經獲交通部許可的檢驗機構在辦法實施前仍可執行檢驗工作。例如,某檢驗機構在辦法實施前已取得交通部的許可,則在新辦法生效後,仍可以持續執行檢驗工作,直到其有效期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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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