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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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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報書表,向徵收機關申報於前一年內,其設置於公路用地內之設施物異動數量、使用期間及依本辦法所定收費基準試算應繳使用費增減數額。
  2. 2.徵收機關受理前項申報後,應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就其設施物數量、使用期間及應收使用費數額予以審定後,通知使用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使用費。
  3. 3.徵收機關得主動試算前項設施物數量、使用期間及應收使用費數額等,寄送各使用人算確認後辦理申報。
  4. 4.使用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徵收機關得逕予核定其應收使用費數額,並通知使用人依限繳納使用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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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收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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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 5 條規定:「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報書表,向徵收機關申報於前一年內,其設置於公路用地內之設施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