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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10

辦理教育訓練機關在完成當期訓練課程後,應於七日內將列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照片、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測驗成績等教育訓練人員名冊,函送或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管轄公路監理機關,公路監理機關並應將接受教育者資料登載於公路監理系統駕駛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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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教育訓練機關在完成當期訓練課程後,應於七日內將列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照片、身分證統一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