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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9

  1. 1.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完成教育訓練時,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敘明無法參加教育訓練之原因後,得向教育訓練機關就已受訓完成課程部分開立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2. 2.前項教育訓練時數證明文件,以小時為單位,未達一小時不予計算,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得於開立教育訓練時數證明文件後六個月內,完成其他訓練課程,逾期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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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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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 9 條規定:「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