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9 條
- 1.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完成教育訓練時,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敘明無法參加教育訓練之原因後,得向教育訓練機關就已受訓完成課程部分開立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 2.前項教育訓練時數證明文件,以小時為單位,未達一小時不予計算,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得於開立教育訓練時數證明文件後六個月內,完成其他訓練課程,逾期不予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