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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8 條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合格後,由辦理機關發給訓練合格文件。
  2. 2.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所訂收費表向辦理機關繳交費用。
  3. 3.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安全駕駛道德、道路交通法令、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及其他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駕駛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二小時。
  4. 4.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八十五分,及格者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內。
  5. 5.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他與訓練有關事項,由辦理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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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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