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8 條
- 1.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合格後,由辦理機關發給訓練合格文件。
- 2.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所訂收費表向辦理機關繳交費用。
- 3.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安全駕駛道德、道路交通法令、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及其他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駕駛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二小時。
- 4.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八十五分,及格者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內。
- 5.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他與訓練有關事項,由辦理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