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7 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屆滿六年期間後,其駕駛執照換發及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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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 條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0 條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1 條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2 條條文
-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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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