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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6 條

  1. 1.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期間曾依本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換發新照。其得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後,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2. 2.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依本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得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一、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除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除書及第四項除書規定情形外,於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後,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其他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後,經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3. 3.依前二項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汽車駕駛人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每滿一年換發一次,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
  4. 4.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汽車駕駛人再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者,仍每滿一年換發一次,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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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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