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規定高一級駕照得向下駕駛較低級車輛,但 112 年 6 月 30 日後新考領汽車駕照不得騎輕型機車。
Q · 我有汽車駕照可以騎機車嗎?
看考領日期,112 年 6 月 30 日後考的不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之前考領的汽車駕照可駕駛輕型機車;在此日期之後新考領的汽車駕照則不得駕駛輕型機車。此外,機車駕照在吊扣或吊銷期間,也不得持汽車駕照代騎輕型機車。判斷關鍵在駕照的原始考領日期,重新換照不會改變原考領日的法律效果。
你以為駕照只是「能不能開車」的問題?其實它是一張「分級許可證」。手上拿的駕照等級,決定你今天能合法駕駛哪幾類車。聯結車駕照在最頂端,往下可以開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機車,幾乎全包。但有個陷阱很多人不知道:民國 96 年 2 月 1 日之後,用大貨車駕照經歷兩年去考聯結車駕照的人,雖然可以開聯結車,但「不准」往下開大客車。中間少了載客的安全訓練,法律幫你劃了一條紅線。更關鍵的是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這道分水嶺:在此之後新考領的汽車駕照,再也不能順便騎輕型機車。以前那種「我有汽車駕照所以可以騎機車」的便利,被悄悄收回去了。還有個常被忽略的點:機車駕照被吊扣或吊銷的人,就算手上還有汽車駕照,也不能拿來「代打」騎輕型機車。違規的代價被綁在「人」身上,不是「車種」身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為駕駛執照分級相容規範,確立「高一級車類駕照得向下駕駛較低級車類」的原則,並設三項重要例外:自 96 年 2 月 1 日起以大貨車經歷升等聯結車者不得駕駛大客車、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新考領汽車駕照不得駕駛輕型機車、機車駕照於吊扣吊銷期間不得以汽車駕照代駕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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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什麼時候考的。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之前考領的汽車駕照,可以駕駛輕型機車(但不能騎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在這個日期之後考領的,連輕型機車都不能騎。駕照印製的發證日期是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的關鍵,重新換照不會改變原始考領日的法律效果。
幾乎是,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你是民國 96 年 2 月 1 日之後,用大貨車駕照經歷兩年這條路徑考上聯結車駕照的,不能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理由是這條升等路徑缺少載客安全的專業訓練。想開大客車應直接從大貨車一年經歷考大客車駕照。
不可以。本條末項明文規定,機車駕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封堵酒駕後以汽車駕照當替代品的漏洞。違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最高可罰 12,000 元並當場移置車輛。吊扣處分綁在人身上,不是綁在車種上。
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前考領的汽車駕照可駕駛輕型機車,之後新考領者連輕型機車都不能騎,關鍵在原始考領日期。
規範駕照分級向下相容,確立高一級車類駕照得駕駛較低級車種的原則,並設聯結車、汽車駕照騎輕機、吊扣代駕三項例外。
取得高一級車類駕駛資格者,得駕駛較低級車類車輛,例如聯結車駕照可開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輕型機車。
得駕駛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 96 年 2 月起以大貨車經歷升等者不得開大客車。
查駕照車類等級 → 對照第 61 條向下相容清單 → 確認考領日期是否落在 112/6/30 與 96/2/1 兩道分界 → 確認是否在吊扣吊銷期間。
勿走大貨車二年經歷升聯結車路線(不得開大客車),改走大貨車一年經歷直接考大客車駕照。
機車駕照吊扣吊銷期間不得持汽車駕照代騎輕型機車,違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開罰。
取得高一級車類資格應換發駕駛執照;原職業駕照者取得高一級普通駕照滿三個月得換領同級職業駕照。
前者可騎輕型機車,後者連輕型機車都不能騎,差別在原始考領日期,換照不改變法律效果。
| 駕照等級 | 可向下駕駛車種 | 特殊限制 |
|---|---|---|
| 聯結車 | 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 | 96/2/1 起以大貨車二年經歷升等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
| 大客車 | 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 | 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
| 大貨車 | 小型車、輕型機車 | 輕型機車受 112/6/30 新制影響 |
| 小型車 | 輕型機車 | 112/6/30 後新考領者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
| 大型重型機車 | 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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