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規定,102年7月1日起普通駕照原則免換、期滿仍有效;職業駕照則於60、65、68歲須體檢換發。
Q · 我的駕照過期了還能開車嗎?
普通駕照免換仍有效,職業駕照逾期不能開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七項,102年7月1日後新領或已領的普通駕駛執照,期限屆滿後仍屬有效、免再換發,所以可以繼續開。但職業駕駛執照、受違規記點或吊扣處分者,仍須依規定換發;第九項明定除免換情形外,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
翻開抽屜裡的駕照,看到「有效期限」那行字,多數人下一個動作是去考慮要不要去監理站換證。但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事實: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的「普通駕駛執照」原則上不必再每六年換一次,期滿後仍屬有效。這條第七項是這樣寫的,但寫得很拐彎抹角,加上條文前段還在講「每滿六年換發一次」,造成一大群人多年來白白跑去監理站排隊。但職業駕駛人完全不同:滿60歲、65歲、68歲是三個關鍵分水嶺,每個分水嶺都有體格檢查、認知測驗、車類縮限的不同處理。免換政策只給普通駕照族群,不給開車謀生的人。如果你或家人是職業駕駛,每一年都不能漏掉年齡關卡的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為駕駛執照換發之程序性規範,確立兩套並行制度:普通駕駛執照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原則免再定期換發、期滿仍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則以滿60、65、68歲為三個年齡關卡,須經體格檢查後逐年換發或加註延長,構成台灣駕照效期管理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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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駕照種類和發照日期。普通駕照在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後新領或已領的,依第52條第七項期限屆滿後仍屬有效、免再換發,可以繼續開。但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外籍人士的駕照仍要按規定換發。內行人提示:上面寫的「有效期限」其實是原規定的歷史遺跡,免換族群可以無視;但若曾受違規記點或吊扣,第八項要求你仍要換照。
依第52條第一項但書,60歲後每年要做一次第64條之1體格檢查,合格後換發效期一年的職業駕照或加註延長;65歲進入第二項縮限為小型車職業駕駛,最多延到68歲;68歲後依第52條之1要加做認知功能測驗才能延到70歲。內行人提示:每個年齡關卡都要提前安排體檢,否則舊照過期、新照未發,會出現無照營業空窗,對職業駕駛最致命。
普通駕照(102年7月後新領或已領)期滿仍有效、可開;職業駕照逾期未換不得駕駛。
普通駕照原則免換、期滿仍有效;職業駕照須定期審驗並有60、65、68歲年齡關卡與體檢。
符合條件的普通駕照在效期屆滿後無須再依六年期間換照,且仍屬有效的制度。
對免換族群是歷史遺跡可無視;對職業駕駛、受處分者、外籍人士仍具效力須辦理。
先看種類與發照日期:102年7月後的普通駕照免換;職業駕照依年齡對照體檢關卡。
至評鑑合格醫院做第64條之1體格檢查→合格→換發一年效期職業駕照或加註延長。
依第八項,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須辦理換照,逾期影響駕駛資格。
比照本國人,普通駕照免再定期換發;屆期須檢附停留或居留證明文件辦理。
普通駕照免換、期滿仍有效;職業駕照第54條每三年審驗且有年齡縮限,逾期不能開。
本條是「駕駛人」的駕照規定;行照是「車輛」登記,兩者制度與週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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