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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者申請延伸車型、變更原有車型規格構造或原審驗資料有所變更者,應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檢附延伸或變更之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2. 審驗機構辦理延伸或變更審驗合格後,應檢具延伸或變更之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換發合格證明書。
  3.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國內車身打造廠打造之完成車,依第六條及第一項規定申請審驗或延伸登錄同一車型族之車型,得以尺寸圖代替第六條規定之完成車照片。但各軸距以八個車型為限。
  4. 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之延伸車型,以實體車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檢附完成車照片替代第十條規定之實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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