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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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名詞
- 規費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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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