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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2.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3. 退費程序: 一、鑑定會:由各區鑑定會審後辦理退費手續。 二、覆議會:由覆議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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