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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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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2. 2.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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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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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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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