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 2.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回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