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2.03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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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案件依經營業別受理檢舉機關如下: 一、未申請核准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案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二、未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未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案件無管轄權者,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聯名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 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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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2.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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