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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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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 2.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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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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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