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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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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依本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對其訓練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考,並作成紀錄。
  2. 2.前項規定考核不合格之機關(構)、學校,應停止辦理訓練並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報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辦理訓練;一年內未完成改善或經審查仍未合格者,廢止其訓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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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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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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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依本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對其訓練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