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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 6 條

  1. 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
  2. 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二所定收費表向辦理機關(構)、學校繳交費用。
  3. 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繳費後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因正當理由未全期受訓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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