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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完成教育訓練時,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敘明無法參加教育訓練之原因後,向辦理機關(構)、學校就已受訓完成課程部分開立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2. 前項訓練時數證明文件,以小時為單位,未達一小時不予計算,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得於前項教育訓練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其他訓練課程,逾期不予併計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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