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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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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連接至汽車(包含機車,以下同)啟動系統且具備可測量吐氣酒精濃度分析器之裝置,該裝置於受測者吐氣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超標時可防止汽車啟動,並具有於汽車啟動後可隨機進行重新試驗及記錄試驗結果之功能。 二、管制車輛:指應裝設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且僅能透過該裝置解鎖後始可啟動之汽車。 三、受限駕駛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並考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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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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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連接至汽車(包含機車,以下同)啟動系統且具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