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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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如經郵政人員拿獲,或由郵政人員會同憲警或海關人員拿獲送請司法機關判處罰金者,其在事之郵政人員憲警或海關人員,均視為共同拿獲人,該管郵局對於撥發之獎金,應斟酌情形,妥為分配;但郵政人員所得獎金,不得超過其他拿獲人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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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私運郵件如經郵政人員拿獲,或由郵政人員會同憲警或海關人員拿獲送請司法機關判處罰金者,其在事之郵政人員憲警或海關人員,均視為共同拿獲人,該管郵局對於撥發之獎金,應斟酌情形,妥為分配;但郵政人員所得獎金,不得超過其他拿獲人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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