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進口包裹總包開袋拆後,郵局應將收到之包裹依序統一編列進口號碼或編製條碼並將包裹「發遞單及報關單」 (以下簡稱「發遞單」) ,連同包裹清單送由駐郵局海關審核,加蓋驗貨檯別戳記後,退交郵局揀取分送各驗貨檯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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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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