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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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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經海關查驗認為可以稅放者,海關應根據查驗結果填發稅款繳納證一式三聯,以第二、三聯隨「發遞單送交郵局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如須由收件人繳驗証件,或補辦其他手續始可放行者,並應批註於「發遞單」」上並送退郵局通知收件人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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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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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第 8 條規定:「包裹經海關查驗認為可以稅放者,海關應根據查驗結果填發稅款繳納證一式三聯,以第二、三聯隨「發遞單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