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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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每一人或一團體僅得為一存戶。 郵政儲金機關發現一人或一團體有兩戶以上之儲金時,除保留其最初之一戶外,餘均截止,發還本金,不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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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