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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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得分存簿儲金、支票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四種,並得發行儲金郵票;其種類由郵政儲金匯業局擬定,呈郵政總局轉呈交通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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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