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國內匯兌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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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兌事務,由交通部設置郵政儲金匯業總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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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第1條規定,郵政匯兌事務由交通部設置郵政儲金匯業總局辦理。這意味著只有交通部設置的郵政儲金匯業總局才能從事郵政匯兌事務。舉例來說,最近一次修正案就明確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的業務範圍及其相關規定,包括遞送郵件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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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