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國內匯兌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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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匯款人不領還匯款時,應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即將匯票作廢,其匯款收作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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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遇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匯款人不領還匯款時,應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即將匯票作廢,其匯款收作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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