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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2.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3.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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