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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強化資金運用,增裕營收,明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及其具體運用方式。 二、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因涉郵政儲金運用之風險管理與外匯業務,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訂定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三、另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就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訂定其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以資慎重。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一、第一項為強化資金運用,增裕營收,明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及其具體運用方式。 二、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因涉郵政儲金運用之風險管理與外匯業務,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訂定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三、另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就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訂定其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以資慎重。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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