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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2.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3.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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