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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儲金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訂定。 二、因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納所得稅,故應維持每一人或一團體僅得為一戶,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應經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定之,以維合理並免浮濫,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之。 三、第二項有關存簿儲金儲戶計息最高存款限額及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之規定,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公益法人不適用之,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一、參考儲金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訂定。 二、因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納所得稅,故應維持每一人或一團體僅得為一戶,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應經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定之,以維合理並免浮濫,爰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之。 三、第二項有關存簿儲金儲戶計息最高存款限額及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之規定,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公益法人不適用之,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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