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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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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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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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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立法理由一、參考儲金法第十六條訂定。   二、「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其理由如下:    (1)郵政儲金中,僅存簿儲金免扣利息所得稅,其他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公教存款等)利息所得仍應課稅。    (2)存簿儲金擔負國家政策性任務: 郵政不計虧損於偏遠地區廣設服務據所,並擔負服務全民、鼓勵國民儲蓄、吸收民間小額儲蓄,匯集為國家有用資金之任務,以協助國家經濟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又存簿儲金轉存中央銀行,成為政府強有力之調節貨幣工具,有穩定國家金融及物價之功,故對民眾參與郵政儲金,宜予積極鼓勵。    (3)存簿儲金之免稅係民眾既有權利,應予維持: 截至九十年六月止,存簿儲金結存戶數已逾一千八百萬戶,約占全國總人口數二千三百萬人之百分之八十三,對全國民眾而言,幾乎人手一戶。取消免稅優惠,無異剝奪民眾既有權利,並非所宜。    (4)存簿儲金儲戶多屬社會中低階層,宜照顧其權益: 截至九十年六月止,存簿儲金結存金額為新臺幣九千多億元,平均每戶結存為新臺幣四萬八千多元。每戶結存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約占百分之六十四,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約占百分之二十四,顯見存簿儲金儲戶主要為中低收入階層,儲戶職業絕大多數為學生、家庭主婦及勞工,與一般銀行之客戶群集中工商業及高收入者有所不同,允宜照顧其權益。    (5)扣稅將徒增儲戶申報及稅捐機關辦理查核、退稅之手續: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利息所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均應開立扣(免)繳憑單。故如取消免稅優惠,將增加郵政機構年底列印封寄扣繳憑單作業鉅大負擔(經統計約一千萬件)。又存簿儲金最高計息限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全年利息所得最高僅約新臺幣三萬餘元,且因存簿儲金平均結存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多元,每戶平均利息所得僅新臺幣一千餘元,故存簿儲金利息之免稅對稅收之影響實屬甚微,如予扣稅,僅徒增中華郵政公司封寄大量扣繳憑單、儲戶申報及稅捐機關辦理查核、退稅之手續,並非所宜。    (6)存簿儲金免扣稅對郵政而言並未獲得業務競爭優勢: 郵政辦理之存簿儲金業務與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業務性質相同,惟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廢止「活期儲蓄存款辦法」後,中央銀行即取消活期儲蓄存款每戶新臺幣一百萬元限額之規定,(一人一戶之限制亦早已取消),惟對於郵政存簿儲金之新臺幣一百萬限額卻未取消,一人一戶之限制亦未取消。鑑此,郵政辦理存簿儲金業務雖免扣利息所得稅,但並未獲得業務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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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11 制定)

一、參考儲金法第十六條訂定。   二、「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其理由如下:    (1)郵政儲金中,僅存簿儲金免扣利息所得稅,其他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公教存款等)利息所得仍應課稅。    (2)存簿儲金擔負國家政策性任務: 郵政不計虧損於偏遠地區廣設服務據所,並擔負服務全民、鼓勵國民儲蓄、吸收民間小額儲蓄,匯集為國家有用資金之任務,以協助國家經濟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又存簿儲金轉存中央銀行,成為政府強有力之調節貨幣工具,有穩定國家金融及物價之功,故對民眾參與郵政儲金,宜予積極鼓勵。    (3)存簿儲金之免稅係民眾既有權利,應予維持: 截至九十年六月止,存簿儲金結存戶數已逾一千八百萬戶,約占全國總人口數二千三百萬人之百分之八十三,對全國民眾而言,幾乎人手一戶。取消免稅優惠,無異剝奪民眾既有權利,並非所宜。    (4)存簿儲金儲戶多屬社會中低階層,宜照顧其權益: 截至九十年六月止,存簿儲金結存金額為新臺幣九千多億元,平均每戶結存為新臺幣四萬八千多元。每戶結存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約占百分之六十四,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約占百分之二十四,顯見存簿儲金儲戶主要為中低收入階層,儲戶職業絕大多數為學生、家庭主婦及勞工,與一般銀行之客戶群集中工商業及高收入者有所不同,允宜照顧其權益。    (5)扣稅將徒增儲戶申報及稅捐機關辦理查核、退稅之手續: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利息所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均應開立扣(免)繳憑單。故如取消免稅優惠,將增加郵政機構年底列印封寄扣繳憑單作業鉅大負擔(經統計約一千萬件)。又存簿儲金最高計息限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全年利息所得最高僅約新臺幣三萬餘元,且因存簿儲金平均結存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多元,每戶平均利息所得僅新臺幣一千餘元,故存簿儲金利息之免稅對稅收之影響實屬甚微,如予扣稅,僅徒增中華郵政公司封寄大量扣繳憑單、儲戶申報及稅捐機關辦理查核、退稅之手續,並非所宜。    (6)存簿儲金免扣稅對郵政而言並未獲得業務競爭優勢: 郵政辦理之存簿儲金業務與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業務性質相同,惟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廢止「活期儲蓄存款辦法」後,中央銀行即取消活期儲蓄存款每戶新臺幣一百萬元限額之規定,(一人一戶之限制亦早已取消),惟對於郵政存簿儲金之新臺幣一百萬限額卻未取消,一人一戶之限制亦未取消。鑑此,郵政辦理存簿儲金業務雖免扣利息所得稅,但並未獲得業務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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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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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0 條規定:「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