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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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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稽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2. 2.內部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及其他依法令或自律規範應負之義務之執行情形,併入對營業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3. 3.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4. 4.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5. 5.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6. 6.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查閱,除交通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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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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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