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核議作成紀錄,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 2.中華郵政公司之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回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