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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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 2.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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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