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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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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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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