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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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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准。
  2. 2.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3. 3.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4. 4.前項遷移或裁撤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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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