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 2.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 3.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 4.前項遷移或裁撤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