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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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申請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檢附營業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發展沿革與業務概況。 二、最近三年郵局增設情形。 三、市場分析 (一)增設郵局地區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附近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分布狀況。 四、業務經營分析 (一)經營之業務項目。 (二)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三)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五、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 六、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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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