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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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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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18 條,中華郵政公司在增設新的郵局營業前,必須事先向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這是為了確保所有新的郵局設立都得到適當的監督和管理,以符合法規要求。根據法規,中華郵政公司必須遵守此程序,以確保各項業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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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