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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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 2.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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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若要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需要提交營業計畫書並獲得交通部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許可,而涉及外匯業務的部分,則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許可。除了取得許可外,中華郵政公司還需要在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告交通部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備查。 參考資料: -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範例:例如,如果中華郵政公司要開辦某項外匯業務,就需要根據這項法規提交相應的營業計畫書並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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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