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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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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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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